證照效期:2年
辦理天數:4個工作天
所需資料:
1.六個月以上效期之護照影本(詳細規格請參閱備註欄)(1份)
2.填妥並簽名的旅客資料表(詳情及規格請參閱備註欄)正本。(1份)
備註:
提醒:在出發前往美國之前不遲於72小時申請ESTA。 將不再提供實時批准,如果沒有先前批准的ESTA到達機場,可能會導致被拒絕登機。
★持有ESTA之旅客,赴美旅行前必須先查閱國土安全部(DHS)網站(https://esta.cbp.dhs.gov/esta/),以確定所持ESTA資格有效。
★2016年01月21日起美國實施免簽證計畫新規定:請參考美國在台協會詳細說明
★VWP和ESTA的常見問題及說明
★自2012年11月1日起,在台灣設籍之中華民國國民,凡持新版普通晶片護照赴美從事90日以下之商務或觀光旅行,並事先上網(https://esta.cbp.dhs.gov)申請「旅行授權電子系統(Electronic System for Travel Authorization, ESTA)」取得授權許可,且無其他特殊限制而無法適用者,即可免除預先申請美國B1/B2簽證而直接赴美。
※護照影本規格:資料清楚、我國核發並具六個月以上效期之新版晶片護照、為中華民國在台灣設籍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國民。
※美國旅行授權電子系統(ESTA)旅客資料表(請使用規格A4白色紙張列印;請勿變更規格及使用廢紙)。
※效期2年或至護照失效為止,視何者到期時間較早而定。授權許可效期內可多次入境美國。
※旅行授權許可(ESTA)未獲批准,無法代為查詢,收取手續費700 元。